该《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职责范围、追责原则、追责对象、事故等级、会议制度、日常检查等内容。《办法》重点对今年第四季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河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及河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细化明确。同时,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处罚规定。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暂停或者撤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史耀琪)